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5年度,231號
SLDM,95,簡,231,2006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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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
407 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羅登光學有限公司之業務員,負責從事 行銷、代收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民國92年11月間起至93年2 月間 止,將其業務上向客戶收取之款項,總計新臺幣40萬元侵吞 入己,所得悉數花用殆盡,嗣經羅登光學有限公司發覺有異 ,調查甲○○收款情形,甲○○隨即避不見面,經提出告訴 後,始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認不諱 (見95年5 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核與告訴代理人即羅登 光學有限公司員工林永宗於警詢時、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 見8721號偵查卷第6 至10、31至33頁),並有告訴人之外欠 表、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退保申請表各一份及告訴人客戶 經典光學有限公司出具之付款簽收簿三份在卷可稽,足證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 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 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侵占他人財物,侵占之次數 及金額,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害(見卷附 之協議書)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八月。又被告前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 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初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及 賠償被害人損害,被害人亦表示宥恕被告(見卷附刑事陳報 狀),被告經此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 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56條、第33 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哲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論罪法條: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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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登光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經典光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