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5年度,135號
SLDM,95,交聲,135,2006050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135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
通事件裁決所民國95年1 月1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
裁二字第裁22-AEB616221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新臺幣1,800 元以上5,400 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63條第1 項第3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甲○○於民國94年12月5 日13時14分許,駕駛車 號3E-058號營業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3 段99巷 與康寧路3 段設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時,違規闖紅燈 ,經警於康寧路3 段70巷口攔停,而於同路段72巷口開單舉 發等情,業據舉發員警陳育健到庭具結證述明確,並有異議 人當庭標示遭攔停開單地點之現場地圖附卷可稽,前揭事實 ,應堪以認定。
三、至異議人雖辯稱:伊從臺北往汐止方向經過康寧路3 段,開 車的速度不會很快,沒有闖紅燈,那邊是67巷,伊是在單數 號,在70巷被攔下來,警察說伊是80巷違規,紅單上面那時 寫80巷云云。惟查,證人即舉發員警陳育健於本院訊問時結 證稱:伊當時由康寧路3 段99巷停等紅綠燈要左轉康寧路3 段北往南方向,伊前面有1 部自小客車,等該車左轉後伊才 左轉,伊發現異議人的計程車從康寧路3 段北往南方向闖紅 燈,因為當時康寧路在做捷運,伊只能等到康寧路3 段70巷 異議人停等紅綠燈時攔停,要求異議人停到康寧路3 段72巷 前接受稽查,在此過程中伊視線一直在異議人的車子上面等 語,故執勤員警應無誤認之可能。況該警員與異議人素不相 識,警員當無設詞攀誣之理。至異議人車速之快慢,與闖紅 燈與否並無絕對之因果關係。又比對本件舉發單通知聯與存 根聯,其上記載之違規地點均為康寧路3 段99巷與康寧路3 段交岔路口,此有臺北市政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通知聯及存根聯影本各1 張附卷可稽。是異議人前開所 辯,尚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決機關援引首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70 0 元,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



定記違規點數3 點,核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