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151號
KLDV,95,補,151,200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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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聯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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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