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聯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