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瑞小字,95年度,81號
KLDV,95,瑞小,81,200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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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立棋
      游嘉祿
      江勝明
被   告 甲○○
            二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4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元,自民國9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瑞芳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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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