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95年度,331號
KLDV,95,基簡,331,200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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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簡字第331號
原   告 詳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頭份鎮玫瑰新村78號,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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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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