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簡字第331號
原 告 詳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頭份鎮玫瑰新村78號,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