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大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
6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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