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元盛豐氣壓油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
被 告 隆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五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就原告新型第一八七五五九號專利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該舉發案尚難證明不具備正當性,經 本院依專利法第90條第1 項規定裁定命於該舉發案確定前停 止審判。
二、茲因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停止審判之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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