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169號
CYDM,95,易,169,2006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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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陳惠如律師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林俊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651號、95年度偵字第2222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2821
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子○○己○○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3T-8955』號車牌貳面、布製手套壹雙、起子壹支、無線對講機壹臺均沒收。
事 實
一、子○○己○○因缺錢花用,乃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而謀議竊車勒贖車主,渠等2人約定竊 車勒贖計劃如下:由己○○備妥竊車工具之客觀上可供兇器 使用之活動扳手、螺絲起子及萬能鉗,並備妥交通工具、無 線電、手套、手機及人頭帳戶等物,再由子○○駕車載己○ ○尋找行竊之目標,然後由己○○下手竊車,子○○則負責 把風,嗣竊得車輛後,將贓車開到隱密處所藏匿,由己○○ 以電話向車主恐嚇略以:「要贖款新臺幣(下同)3到10萬 元不等,否則即將車輛解體」等語,致令失竊車輛之車主心 生畏懼,車主若依約匯款,己○○於取得贖款後,再通知車 主車輛停放地點;如車主未依指示交付贖金,即將車輛販賣 給不詳之解體工廠得款花用。渠等謀議既定後,先於94年10 月初某日,在臺南縣新營市○○○○道附近某處,以前揭竊 車工具下手竊取某一國瑞廠牌(TOYOTA)CAMRY型式2000C. C.之車輛後(真實車牌號碼不詳,另由警方追查中,已遭己 ○○解體),己○○即委託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智」(另 飭警追查中)之成年男子偽造與竊得之車輛型式相同之車牌 2面,並向「小智」購買人頭帳戶5本(1、華南銀行雙園分 行,戶名:豐政雄,帳號:000000000000號。2、民雄雙福 郵局,戶名:劉佳昊,帳號:00000000000000號。3、台北 商銀思源分行,戶名:林朝燦,帳號:00000000000 00號。 4、玉山銀行羅東分行,戶名:俞志昌,帳號:00000 0000000 0號。5、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戶名:陳柏誠,



帳號:00 0000000000號)、人頭電話卡等物,以供竊車勒 贖及恐嚇車主匯款入戶用。「小智」偽造2面車牌號碼「 B9-8053」(此車並未失竊,車主為張淑惠)後,以野雞車 寄到嘉義交流道,己○○於取得該車牌後,再將偽造車牌代 價2萬元交給野雞車載回臺中交給「小智」。己○○並將購 得之偽造車牌懸掛於上開竊得之國瑞廠牌CAMRY上,然後駕 駛該車輛與子○○四處尋找目標行竊,足生損害於真正之車 牌號碼「B9-8053」號車主張淑惠及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 之正確性。且子○○己○○自94年10月間某日起,即以上 開贓車、竊車工具等物,由子○○駕駛該輛懸掛偽造之車牌 號碼「B9-805 3」號之贓車搭載己○○至雲林縣、嘉義縣市 及臺南縣市等處搜尋可行竊之車輛,鎖定目標後,由子○○ 負責把風,己○○以活動板手、螺絲起子及萬能鉗等工具行 竊,渠等2人共計連續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車輛,並由己○ ○以電話恐嚇車主如不交付贖款即將賣給解體廠解體等語, 而除如附表一編號一之辛○○、編號十之壬○○、編號十二 之乙○○、編號十三之辰○○未匯款致己○○恐嚇取財未遂 外、其餘如附表一所示之癸○○等9人均分別依己○○恐嚇 之金額匯款到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而己○○於取得贖 金後,始將藏車地點通知車主,並前往金融機構提領各車主 所匯入之款項後與子○○朋分花用。
二、己○○另承前揭竊盜之概括犯意,於94年間某日,在雲林縣 斗六市某處,徒手打開不詳姓名者所有之自小客車門後,竊 取車主置於車內之隨身碟2個、數位相機2臺及攝影機1臺得 手,供己使用。
三、嗣於95 年1月13日下午,己○○駕駛上開懸掛偽造之車牌號 碼「B9-8053」號贓車,而子○○駕駛渠等所竊得之如附表 一編號13所示之車牌號碼8737-GF號車輛(當時已懸掛上渠 等向「小智」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3T-8955」號車牌)途 經嘉義縣中埔鄉司公部7之4號前,為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攔下,並當場逮捕駕駛子○○,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己 ○○則趁隙駕駛上開CAMRY車輛逃逸,嗣經刑事警察局、嘉 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偵查隊追緝,始於95年3月16日上午8時 10 分許,在嘉義市○區○○路123號後門空地拘提己○○, 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四、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 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 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子○○等2人所犯為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 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 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復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 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子○○己○○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上 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辛○○、癸○○、丙○○、 丑○○、卯○○、丁○○、甲○○、戊○○、庚○○、壬○ ○、寅○○、乙○○、辰○○等人於警訊時陳述情節相符, 且經證人蔡慶騰即『B9-8053』號車牌車主之夫證述明確, 復有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對帳單、提 款機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7張、查獲照片6張附卷可參,並有 扣案之『3T-8955』號車牌2面、布製手套1雙、起子1支、無 線對講機1台等物可稽,足見被告2人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 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謂之「兇器」,其種類並無限 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 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於犯罪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 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即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 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參照)。今查,被告子○ ○、己○○共同竊取車輛時,被告己○○所使用之活動板手 、螺絲起子等物,均係金屬製品,質硬型尖,客觀上足以殺 傷人之生命、身體安全之器械,顯均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422號裁判參照)。核被告子○○己○○所為共同行使偽造車牌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2條之行使偽造特許證罪、又以活動板手等物竊取車輛部 分係犯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如附表 一所示部分係犯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編號1、10、 12、13部分)、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編號2、3、4、5、6、7、8、9、11部分),又被告子○○就 犯罪事實編號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被告2人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特許證、竊盜、恐嚇取財行為均 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2人先後多 次恐嚇取財既未遂、加重竊盜既遂、普通竊盜(犯罪事實欄 編號二,被告己○○部分)、行使偽造特許證犯行,均時間 緊接,手段相同,所犯基本構成要件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 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一重之 恐嚇取財既遂罪、加重竊盜既遂罪、行使偽造特許證罪論處 ,並均依法加重其刑。所犯上開3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 關係,應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公訴人於起訴書記載附 表一編號1之辛○○部分,已匯款,為恐嚇取財既遂罪,與 其附表『備考欄』記載『未匯款』之情形不符(被害人辛○ ○確實未匯款),應屬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2人有 多次犯行,恐嚇所得金額非低,密集竊車勒贖,危害社會安 寧,惡性非淺惟均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2份可佐,已與被害人癸○○、丙○○、丑○○、甲○○、 庚○○、寅○○達成和解,有嘉義縣六腳鄉調解委員會調解 筆錄、雲林縣莿桐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雲林縣西螺鎮調 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台南縣佳里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各1 份、和解書2份附卷可參,然對於車輛未尋獲損失較大之被 害人壬○○、乙○○則未能達成和解,且被告2人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 公訴人雖具體求刑有期徒刑4年,因考量被告2人已盡力與被 害人達成和解,態度尚佳,復無前科等情狀,實屬過重。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部分所示『3T-8955』號車牌2面、布 製手套1雙、起子1支及無線對講機1台,為被告2人共同出資 購得,為其等所有,且供作犯案所用,業據其供述明確在卷 ,是上開工具顯係供被告2人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 NOKIA行動電話一具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五之行動電話, 雖分別為被告子○○及被告己○○所有,然其等均否認曾以 上開電話與被害車主聯絡,而係供稱作為伊平日與親友聯繫 所用,是依現有事證,尚無積極證據證明上開物品皆為供被 告用以聯絡被害車主所用。另扣得附表三編號八至三二之鎖 仁、車牌等物,雖為被告己○○所有,但非供本案犯罪之用 ,已據被告己○○供述明確,被告己○○坦白承認所有犯行 ,殊無僅否認扣案物品是否供作犯罪時使用之理,是其供詞 應屬可信,此外,又查無證據證明上開物品,係供作竊取車 輛或聯絡被害車主之用,『9N-6417號』車牌亦與本案無關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46條第1項、第212條、第216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5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振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款: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恐嚇取財犯罪事實)
┌──┬───┬─────────┬──────┬───────┬───────────┬──────┬────────┬─────┬───────┬──────┐
│編號│被害人│  被竊地點   │勒索行為時間│失竊車輛之車號│收受贓款之帳戶帳號  │勒贖所得金額│勒索所用電話號碼│ 備考   │車輛受損情況 │車內失竊物品│
│ │ │ │ │ │ │ │ │ │  │ │
├──┼───┼─────────┼──────┼───────┼───────────┼──────┼────────┼─────┼───────┼──────┤
│一 │辛○○│嘉義縣朴子市長庚醫│94年12月29日│S2-7781號自用 │華南銀行雙園分行   │未匯款   │ 0000000000號  │未匯款  │無      │手電筒1支 │
│  │   │院旁       │上午11時許起│小客車    │戶名:豐政雄     │      │        │車輛有尋獲│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        ├─────┼───────┼──────┤
│二 │癸○○│雲林縣斗六市雲林醫│94年12月29日│7M-1198號自用 │民雄雙福郵局     │2萬元    │        │有匯款  │後車門鎖、啟動│新台幣約5000│
│  │   │院旁       │上午11時許起│小客車    │戶名:劉佳旻     │      │        │車輛有尋獲│鎖、方向盤下方│元、雷達測速│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線路等損壞  │器、照明燈 │




├──┼───┼─────────┼──────┼───────┼───────────┼──────┤        ├─────┼───────┼──────┤
│三 │丙○○│臺南縣佳里鎮○○街│94年12月30日│E3-8670號自用 │華南銀行雙園分行   │5萬5000元  │        │有匯款  │乘客座門鎖、 │無 │
│  │   │與信義二街口   │14時許起  │小客車    │戶名:豐政雄     │      │        │車輛有尋獲│駕駛座門把、排│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檔鎖等損壞  │ │
├──┼───┼─────────┼──────┼───────┼───────────┼──────┤        ├─────┼───────┼──────┤
│四 │丑○○│雲林縣斗六市雲林醫│95年1月4日上│C5-3639號自用 │台北商銀思源分行   │6萬元    │        │有匯款  │排檔鎖損壞  │無 │
│  │   │院台大分院旁   │午11時許起 │小客車    │戶名:林朝燦     │      │        │車輛有尋獲│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五 │卯○○│雲林縣斗六市雲林醫│95年1月4日上│C6-5889號自用 │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4萬100元  │        │有匯款  │啟動鎖損壞  │無 │
│  │   │院台大分院旁   │午11時許起 │小客車    │戶名:陳柏誠     │      │        │車輛有尋獲│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六 │丁○○│臺南縣新營市○○路│95年1月5日上│8D-4513號自用 │           │5萬元    │        │有匯款  │排檔鎖損壞  │玉製佛珠1條 │
│  │   │一段旁      │午11時許起 │小客車    │           │      │        │車輛有尋獲│  │ │
├──┼───┼─────────┼──────┼───────┤           ├──────┤        ├─────┼───────┼──────┤
│七 │甲○○│臺南縣柳營鄉奇美醫│95年1月5日上│B6-2159號自用 │           │5萬元    │        │有匯款  │排檔桿損壞  │回數票 │
│  │   │院旁       │午11時許起 │小客車    │           │      │        │車輛有尋獲│  │ │
├──┼───┼─────────┼──────┼───────┤           ├──────┤        ├─────┼───────┼──────┤
│八 │戊○○│臺南縣新營市○○路│95年1月9日上│3K-0556號自用 │           │6萬5000元  │        │有匯款  │無      │新台幣1200元│
│  │   │與新生路     │午10時許起 │小客車    │           │      │        │車輛有尋獲│  │ │
├──┼───┼─────────┼──────┼───────┤           ├──────┤        ├─────┼───────┼──────┤
│九 │庚○○│臺南縣新營市○○路│95年1月10日 │4168-GL號自用 │           │5萬元    │        │有匯款  │後車箱鎖損壞 │無 │
│  │   │與忠孝路口    │上午10時許起│小客車    │           │      │        │車輛有尋獲│  │ │
├──┼───┼─────────┼──────┼───────┤           ├──────┤        ├─────┼───────┼──────┤
│十 │壬○○│嘉義縣朴子市大葛里│95年1月11日 │7500-EB號自用 │           │未匯款   │        │未匯款  │無      │無 │
│  │   │朴子三路6號前(國 │上午11時許起│小客車    │           │      │        │車輛未尋獲│  │ │
│  │   │立臺灣體育學院) │  │       │           │      │        │     │       │ │
├──┼───┼─────────┼──────┼───────┼───────────┼──────┤        ├─────┼───────┼──────┤
│十一│寅○○│嘉義縣朴子市長庚醫│95年1月12日 │N4-7229號自用 │玉山銀行羅東分行   │5萬50元   │        │有匯款  │車門、啟動鎖遭│無 │
│  │   │院旁       │上午11時許起│小客車    │戶名:俞志昌     │      │        │車輛有尋獲│破壞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十二│乙○○│雲林縣斗六市體育館│95年1月12日 │6K-9149號自用 │不詳 │未匯款   │        │未匯款  │無      │手提電腦1部 │
│  │   │前        │中午12時許起│小客車    │ │      │        │車輛未尋獲│       │、汽車行照、│
│ │ │ │ │ │ │ │ │ │ │駕照等 │
├──┼───┼─────────┼──────┼───────┼───────────┼──────┤        ├─────┼───────┼──────┤
│十三│辰○○│臺南縣柳營鄉奇美醫│95年1月13日 │8737-GF號自用 │不詳         │未匯款   │        │未匯款  │防盜器、車門鎖│電擊棒1支 │
│  │   │院對面      │中午12時許起│小客車    │           │      │        │車輛有尋獲│、啟動鎖、天窗│ │
│ │ │ │ │ │ │ │ │ │等損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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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子○○查獲時扣押物品清單)
┌───┬──────────┬────┬──────┬───┐
│編號 │ 物品名稱     │數  量 │ 所有人姓名 │備註 │
├───┼──────────┼────┼──────┼───┤
│ 一  │3T-8955號車牌    │2面   │ 子○○  │   │
├───┼──────────┼────┼──────┼───┤
│ 二  │布製手套      │1雙   │ 同上   │   │
├───┼──────────┼────┼──────┼───┤
│ 三  │起子        │1支   │ 同上   │   │
├───┼──────────┼────┼──────┼───┤
│ 四  │無線電對講機    │1臺   │ 同上   │   │
├───┼──────────┼────┼──────┼───┤
│ 五  │NOKIA手機      │1支   │ 同上   │   │
└───┴──────────┴────┴──────┴───┘
附表三(被告己○○查獲時之扣押物品清單)
┌───┬──────────┬────┬──────┬───┐
│編號 │ 物品名稱     │數  量 │ 所有人姓名 │備註 │
├───┼──────────┼────┼──────┼───┤
│ 一  │NOKIA手機,序號0  │1支   │ 己○○  │   │
├───┼──────────┼────┼──────┼───┤
│ 二  │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 同上   │   │
│   │NOKIA手機,序號0  │    │      │   │
├───┼──────────┼────┼──────┼───┤
│ 三  │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 同上   │   │
│   │SAMSUNG手機,序號0 │    │      │   │
├───┼──────────┼────┼──────┼───┤
│ 四  │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 同上   │   │
│   │NOKIA手機,序號0  │    │      │   │
├───┼──────────┼────┼──────┼───┤
│ 五  │NOKIA手機,序號0  │1支   │ 同上   │   │
├───┼──────────┼────┼──────┼───┤
│ 六  │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 同上   │   │
│   │SAMSUNG手機,序號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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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 同上   │   │
│   │SAMSUNG手機     │    │      │   │
│   │序號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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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鎖仁        │1座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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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螺絲起子      │1組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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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銼刀        │2支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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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螺絲起子      │3支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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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車牌號碼9N-6417號汽 │1張   │ 同上   │   │
│   │車行車執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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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LXT310無線電    │2支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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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PEDITION無線電  │2支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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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T4501無線電     │2支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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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NAVIGATOR無線電   │1支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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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鎖頭        │1組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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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隨身碟       │1支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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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CARD DRIVER隨身碟  │1支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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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SONY DSC-T3數位相機 │1臺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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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SONY DSC-P15C數位相 │1臺   │ 同上   │   │
│   │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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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SONY數位攝影機   │1臺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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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商業本票簿NO:484744│1本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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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商業本票簿NO:591677│1本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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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票NO:322739   │1張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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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支票NO:557554   │1張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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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支票NO:556677   │1張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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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支票NO:322743   │1張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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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溫力山身分證件影本 │2張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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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AP-44無線電說明書  │1本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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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手套        │1支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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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車牌號碼9N-6417號自 │2面   │ 同上   │   │
│   │小客車車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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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