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嘉簡字第5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
三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
三二一一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余仁福於本院調查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 第三項規定表示願受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所示科刑之 範圍,本院審酌後於其請求範圍內為判決,特予敘明。貳、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如下之補充外,餘 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參、犯罪事實部分補充:
一、甲○○明知提供帳戶..仍基於幫助犯意,於民國九十一年 五月十四日,在嘉義市某處,以不詳代價,將其於同日向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下稱台新銀行)所申請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向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 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印章,交付..。..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
㈠於九十年五月二十日向家住嘉義縣東石鄉猿樹村東石一五四 之十二號之吳宗憲誆稱中獎,但須先匯款始得領獎,致其陷 於錯誤,隨即匯款三萬二千六百四十四元至邱佳蕙(另案偵 查中)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同日,以電話向家住臺北縣樹林市○○路○段一五一巷八 弄三十一號三樓一之陳金生誆稱中獎,但須先匯款始得領獎 ,致其陷於錯誤,隨即匯款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至邱佳蕙 前開郵局帳戶內;同日以電話向家住花蓮縣玉里鎮樂合八十 二號之陳財世誆稱中獎,但須先匯款始得領獎,致其陷於錯 誤,隨即匯款三萬零二十三元至邱佳蕙前開郵局帳戶內;同 日以電話向家住臺北市○○區○○路一段一○一號十樓之一 之廖婉伶誆稱中獎,但須先匯款始得領獎,致其陷於錯誤, 隨即匯款二萬五千九百八十八元至邱佳蕙前開郵局帳戶內; 同日以電話向家住臺北縣新莊市○○路一五二巷三十六之五 號四樓之林誆稱中獎,但須先匯款始得領獎,致其陷於錯 誤,隨即匯款二萬四千一百二十四元至邱佳蕙前開郵局帳戶 內,前開款項中之七萬八千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一萬零十
八元)於同日轉匯至甲○○前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㈡同年五月二十三日以電話向家住臺中縣大甲鎮○○路六二九 號之蔡慶霖誆稱中獎,但須先匯款始得領獎,致其陷於錯誤 ,隨即匯款十九萬九千七百九十六元至邱佳蕙前開郵局帳戶 內,其中三萬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三萬零二百四十元)於 同日轉匯至甲○○前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㈢同年五月二十一日以電話向家住新竹市○區○○路三段一二 二巷五十號之施琦誆稱中獎,但須先匯款始得領獎,致其陷 於錯誤,隨即匯款七千九百四十八元至駱金元(另案偵查中 )桃園成功路郵局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同 月二十二日以電話向家住臺南縣七股鄉中寮村中寮七號之一 之王舜宇誆稱中獎,但須先匯款始得領獎,致其陷於錯誤, 隨即匯款一萬零八元至駱金元前開郵局帳戶內,前開二筆款 項隨即於同月二十三日轉匯至甲○○前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同月二十七日以電話向家住屏東縣萬巒鄉○○村○○路一之 一號之李釗隆誆稱中獎,但須先匯款始得領獎,致其陷於錯 誤,隨即匯款十四萬七千零十五元至駱金元前開郵局帳戶內 ,其中十三萬元隨即轉匯至甲○○前開第一銀行帳戶內;同 年六月十二日以電話向家住彰化縣鹿港鎮棋盤巷七十三之六 號之蔡姿婷誆稱中獎,但須先匯款始得領獎,致其陷於錯誤 ,隨即匯款三萬四千五百五十四元至駱金元前開郵局帳戶內 ,該筆款項隨即轉匯至甲○○前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㈣同年七月十六日以電話向家住臺北市○○區○○街二六二巷 九號三樓之徐曉君誆稱中獎,但須先匯款始得領獎,致其陷 於錯誤,隨即匯款二萬二千八百二十元至顏靜淇(另案偵查 中)台北永和郵局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 筆款項隨即轉匯至甲○○前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㈤同年七月十八日以電話向家住高雄市○鎮區○○路一三一巷 七號之王昭昇誆稱中獎,但須先匯款始得領獎,致其陷於錯 誤,隨即匯款三萬四千九百八十九元至鄭宇辰(另案偵查中 )嘉義湖內郵局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同日 以電話向家住高雄市○○區○○街一○八號四樓之張蕭萍華 誆稱中獎,但須先匯款始得領獎,致其陷於錯誤,隨即匯款 七萬三千九百八十九元至鄭宇辰前開郵局帳戶內;同日以電 話向家住臺南市○○區○○路五五○巷三十五弄二十二號之 之何世允誆稱中獎,但須先匯款始得領獎,致其陷於錯誤, 隨即匯款一萬八千元至鄭宇辰前開郵局帳戶內,其中九萬二 千元隨即轉匯至甲○○前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㈥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以發送簡訊方式向家住臺北縣新莊 市○○路三三四巷二十五弄十七之二號三樓之張毓桂佯稱中
獎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需先預扣稅額及繳納會費加入 會員始可領取獎金,待張毓桂匯款四十萬元至指定帳戶後, 又佯稱中獎千萬餘元,須再匯款四百餘萬元,致張毓桂又陷 於錯誤,而於同年八月七日匯款一百萬元至彭錦文(另案偵 查中)在聯邦商業銀行公館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其中二十萬元再於次日(同月八日)為人轉帳至甲 ○○台新銀行上開帳戶內。後該詐欺集團又於九十二年四月 十二日撥打廖萬展位於彰化縣埔心鄉鎮○街一七○號家中電 話,佯稱國稅局專員,須依其指示辦理退稅,致廖萬展陷於 錯誤,依指示匯款十九萬九千七百九十六元至王山河(另案 偵查中)台中淡溝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其中九萬九千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九萬九千零十八 元)於同日再轉匯至甲○○台新銀行上開帳戶。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移送併辦。
肆、證據部分補充:
一、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二、被害人吳宗憲、陳金生、陳財世、廖婉伶、林、蔡慶霖、 施琦、王舜宇、李釗隆、蔡姿婷、徐曉君、王昭昇、張蕭萍 華、何世允、廖萬展等於警訊時之供述。
三、邱佳蕙、駱金元、顏靜淇、鄭宇辰、王山河等郵局開戶及交 易資料。
四、被告前開第一銀行帳戶開戶及交易資料。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陸、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 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道 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意 雯
附記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