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89號
NTDV,95,除,89,200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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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蕭黃㯣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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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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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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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大塑膠實業社 │台中商業銀行名間分│94年11月20日 │72,800元 │ MC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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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