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刑簡字,95年度,312號
NTDM,95,投刑簡,312,200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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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刑簡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1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天力牌471肆拾玖盒、生喜BIO-OYT伍瓶、萬果寶肆瓶、天力肥38開根素貳拾貳盒、天力牌391參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係址設南投縣集集鎮民生228號「宏榮農藥農機行」  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其所販賣之農藥含對銷基酚等成分(詳 如附表所示),均係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製造之農藥 ,屬偽農藥,竟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84年間某日起至遭查 獲時止,向不詳人士或公司購入上開偽農藥後,連續在上址 公開陳列販賣予不特定之人。嗣於94年7月15日,經南投縣 政府農藥檢查人員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人員前往「宏榮農藥農機行」實施例 行性抽檢,並向甲○○購買麥克菌2瓶後,而查獲其餘如附 表所示之農藥。
二、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之明知為 偽農藥而販賣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為係犯 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 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販售偽農藥 予農民使用,嚴重影響廣大消費群眾之權益,但因其所販售 偽農藥數量非詎,危害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除麥克菌以外之偽農藥,係被告所有,且為 其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農藥管理法第 53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至於偽農藥「麥 克菌」2瓶,雖係未經許可而製造者,因非屬違禁物,且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技正黃鈺婷所購得,已 非屬被告所有,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得依該條項沒收,併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第5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



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附表:
┌───────────┬─────┬─────────────┐
│品 名 │數 量│ 所 含 成 分 │
├───────────┼─────┼─────────────┤
天力牌471 │49盒 │對硝基酚(p-nitrophen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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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喜BIO-OYT │5瓶 │含細胞分裂素及微量未經鑑 │
│ │ │別之aminopurine類化學成分 │
├───────────┼─────┼─────────────┤
│萬果寶 │4瓶 │含細胞分裂素及微量未經鑑別│
│ │ │之aminopurine類化學成分 │
├───────────┼─────┼─────────────┤
天力肥38開根素 │22盒 │對硝基酚(p-nitrophenol) │
├───────────┼─────┼─────────────┤
天力牌391 │3瓶 │對硝基酚(p-nitrophol) │
├───────────┼─────┼─────────────┤
│麥克菌(木黴菌MA-Ks) │2瓶 │Trechoderma spp. │
└───────────┴─────┴─────────────┘
附錄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5條
(罰則 (三) )
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 250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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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