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樓
法 定 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米德傢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南 簡字第二○一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 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欣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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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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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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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叁仟貳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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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叁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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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叁仟伍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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