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5年度,931號
TNEV,95,南簡,931,2006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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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93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先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即 本院95年度促字第17008號)後,因被告已於期限內對該命 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自應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4,000 元,應繳裁判費16,147元,但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原 告尚應補繳15,147元。經本院於95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收 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95年5月2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經本院查 明在案,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是以,本件原 告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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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鋒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