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5年度,722號
TNEV,95,南簡,722,2006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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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722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吉男即新光霓虹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李吉男即新光霓虹工程行積欠原告借款 新台幣422,771元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及自民國9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三、然查,被告李吉男已於94年2月13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繼 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法庭函文各1件附卷可稽,原告以起訴 前即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李吉男為被告,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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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