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勞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0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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