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5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齊特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齊特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齊特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12月27日以「立體異色浮飾之 成型組裝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系爭案核准審 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 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異議不成立之處 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 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齊特企業有限公 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 規定,命齊特企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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