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2760號
TPBA,94,訴,2760,20060504,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60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3 月20日以「組合式散熱 鰭片(一)」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 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 法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98條之1 之規 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 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 訴願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 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 命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1/1頁


參考資料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