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2625號
TPBA,94,訴,2625,2006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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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0262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複 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楊翠玲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參 加 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新茂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桂齊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4
年06月23日經訴字第094061303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於民國(以下同)89年08月30日以「鼓風 式散熱器之扇葉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 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 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 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12月24日以(93)智專三㈢ 05051字第0932113096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不 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1 項、第3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 告之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2.被告對於第00000000號專利申請案,應為異議成立,不予專 利之處分。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參加人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主張:
甲、原告主張:
㈠按「非可供產業利用之新型係指:1、未完成之新型;2、非 可供營業上利用之新型;3、實際上顯然無法實施之新型; 其中未完成之新型包含:⑴欠缺達成新型創作目的之技術手 段;⑵雖有具體技術手段但該新型創作目的顯然難以達成。 」為被告公告之「新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章第二節產業利 用性所明載,故申請專利之新型,須同時具有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及進步性,始得准予專利。次按「判斷是否能輕易完 成時准予將二件或二件以上不同文獻之全部內容或其各該文 獻之部份內容、或同一文獻之各不同部分內容相互組合;准 予先前技術(prior art)之各片斷部相互結合。」為前揭 審查基準第2-2-18頁所載有關新型專利進步性之判斷。又申 請專利之新型,其技術內容與申請前之既有技術(含能由熟 習該項技術者直接推導者)比對之結果,即使「不同」而具 有新穎性,仍需就其「不同」判斷是否為「熟習該項技術者 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或知識所能輕易完成」之技術?故新型 專利有「新穎性」,未必具有「進步性」,自難以申請專利 之新型專利與申請前之既有技術「不同」,做為其具有「進 步性」之主張;又「構成要件置換或形狀、排列變更之新型 ,係指在構件的一部分以其他已知構件來置換,或將其他新 型之構成要件的構造,在形狀、排列上予以變更所成之新型 而言。如此之構成要件置換或形狀、排列變更可產生某一新 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時,此種構成要件置換或形狀、排列變 更之新型,視為非能輕易完成;惟如此之構成要件形狀、排 列、變更,如未能產生某一新功效或某種功效時,則視為熟 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分別為前 揭審查基準第2-2-19至20頁所明載。
㈡原告以89年01月0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導流裝置」新型 專利案(下稱引證一)及89年04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 「鼓風型導流風扇」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二)為異議證據 ,認引證一及二之「組合技術」可輕易完成系爭案第1項( 獨立項)及其附屬第2至4項之技術概念及功效,其應不具進 步性,故被告應依前揭審查基準第2-2-18頁所載,以「組合



比對方式」比對系爭案與引證一及二之組合技術(而非僅止 於各別單獨比對),合先敘明。
㈢系爭案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不具產 業利用性:
1.查訴願決定以「系爭案之技術特徵係鼓風式散熱器之扇葉結 構改良,並非扇葉結構模具成型製造方法,故其專利說明書 並無需就其模具製造方法詳加說明;況模具設計者可依不同 形式之扇葉而將模穴、澆道、射入點數量及位置加以適當之 設計,系爭案扇葉能經由模具設計者加以製成」為由,認定 系爭案具產業利用性。
2.系爭案顯難達成其新型創作目的,應不具產業利用性: ⑴系爭案為物品新型專利(扇葉結構)而非方法發明專利( 扇葉成型製造方法),惟新型專利仍須考量其產業利用性 ,此依前揭非可供產業利用之「未完成之新型」中包含「 雖有具體技術手段但該新型創作目的顯然難以達成」可知 。
⑵查系爭案第1項(獨立項)之技術特徵為「系爭案扇葉之 殼體31表面設置數個『軸流葉片32』,各軸流葉片32外側 端緣設置環繞固結的『環圈33』,環圈33上、下端面分別 設置『鼓風式之上、下葉片34、35』」,使扇葉結葉達到 「上、下葉片34、35之成型流道可相對縮短」,以利由熱 熔塑膠一體射製成型時,使「離心式扇葉(即上、下葉片 34、35)『易於成型』,且具有『較佳剛性』;而軸流葉 片32則可用以『增加風量及靜壓』之目的及功效」。故系 爭案係為達成「易於成型」及「剛性較佳」之創作目的。 ⑶系爭案顯難達成易於成型及剛性較佳之創作目的,不具產 業利用性:
①在習知一體射製成型領域中,縱使如訴願決定所述使模 具設計者依系爭案之扇葉形式,將模穴、澆道、射入點 數量及位置加以適當設計,但其實際上仍難以設計出一 複雜模具可在兼顧良率下順利生產上述複雜扇葉結構, 其原因在於:在該複雜模具之模穴中,軸流葉片32之懸 設處易形成模流死角,而軸流葉片32與上、下葉片34、 35之銜接處不但接觸面小且具有各種不同高度,因此不 論該扇葉結構的射入點設計在何處,上述懸設處及銜接 處皆易產生熱熔塑膠之包氣現象,因而阻礙熱熔塑膠之 模流流動,以致該懸設處及銜接處等部位的射製不完全 ,進而難以達成射製生產。
②系爭案之「上、下葉片34、35」是否相對習用技術(系 爭案第5圖)具有較短長度,僅為長度尺寸之差異,而



長度尺寸之選擇變化並不需克服任何技術困難。換言之 ,雖然系爭案具有「上、下葉片34、35連接至環圈33的 成型流道相對較短」之預設具體技術手段,但由於系爭 案之軸流葉片32與上、下葉片34、35之間的懸設、銜接 關係複雜而難以達成射製成型。
③參加人主張系爭案具有「在進行射製成型時,實際上無 法克服軸流葉片32與上、下葉片34、35之間容易發生之 模流缺陷,以致製造良率低落」的問題,其亦可證明系 爭案之扇葉結構難以達成系爭案之預設創作目的。 ④綜上,被告顯然忽略在系爭案之扇葉結構中,該軸流葉 片32之部分末端係形成懸設狀,而該軸流葉片32之另一 部份末端則與上、下葉片34、35形成數個不同高度之銜 接點,上述複雜的懸設及銜接關係易造成一體射製成型 時的軸流葉片32末端缺陷,以致難以實施系爭案,其顯 難達成其創作目的,應不具產業利用性,僅具低落製造 良率。
㈣系爭案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不具進步性: 1.查原告之異議理由針對系爭案第1項(獨立項)始終主張:引 證一及二之「組合技術」可輕易完成系爭案第1項(獨立項 )之技術概念及功效,故被告自不應先單獨比對系爭案及引 證一或二,待單獨比對結果不相同,始稱系爭案無法由引證 一及二之組合輕易完成;惟訴願決定以「...系爭案之特徵 在於:...各軸流葉片外側端緣設置環繞固結的環圈,環圈 上、下端面分別設置鼓風式之上、下葉片。系爭案軸流葉片 具有主動吸引外界氣流效果;此與引證一或二之整體構造不 同,且無法由引證一之輪葉結構連接在引證二導流扇葉之導 流葉片外側端緣,或將引證一的導流結構更換為引證二之導 流葉片等輕易思及組合而得」為由,而認系爭案具進步性。 2.系爭案第1項僅屬於構成要件簡單置換或形狀、排列變更之 新型技術特徵,相對引證一及二之組合技術未能產生某一新 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應不具進步性:
⑴引證一及二與系爭案的差異如下:
①系爭案第1項(獨立項)界定「殼體31、軸流葉片32、 環圈33及鼓風式之上、下葉片34、35」特徵。引證一揭 露「馬達12(殼體)、可呈斜面型之導流結構32(軸流 葉片)、主軸環312(環圈)上、下端面分別設置鼓風 式之上、下葉片311」等特徵,同時由第8圖可證該導流 結構32具有「軸向」導流效果,另由第4圖可知該導流 結構32之上表面(或下表面)可形成二傾斜表面,且該 傾斜表面特徵已揭露於引證一之說明書第5頁末2行及申



請專利範圍第8項「導流結構32可為一曲面型、斜面型 、弧面型或平面型」等特徵;換言之,該導流結構32之 表面確實可選擇形成單一傾斜表面、二傾斜表面或任意 數量之傾斜表面,使該導流結構32成為「軸流」葉片構 造,以供導引軸向氣流(如第8圖所示)。顯見系爭案 相對引證一並未衍生某一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引證 一與系爭案的差異僅在於:引證一之圖示未明確繪示具 單一傾斜表面之導流結構32。
②由引證二之第五圖可知「扇葉之轉子322(殼體)表面 設置數個導流扇葉303(軸流葉片);各導流扇葉303( 軸流葉片)外端及底端設置環繞固結的環型扇葉本體31 1(環圈);環型扇葉本體311(環圈)上、下端面分別 設置鼓風扇葉302」等特徵,而引證二與系爭案的差異 僅在於:引證二之環型扇葉本體311(環圈)未對應導 流扇葉303(軸流葉片)形成鏤空狀,及僅於環型扇葉 本體311(環圈)上方設一組鼓風扇葉302。 ⑵由引證一及二之組合技術可輕易完成系爭案第1項之所有 技術概念(同時設置軸流及鼓風式「離心式」葉片)及功 效(增加導流效率、消除擾流及降低噪音),故系爭案第 1項僅屬於構成要件簡單置換或形狀、排列變更之新型技 術特徵,其相對引證一及二之組合技術未能產生某一新功 效或增進某種功效;且熟悉該項技術者組合引證一及二不 需克服任何技術困難,其不具進步性。
3.關於系爭案附屬第2至4項界定之「上葉片34之長度選擇等於 、大於、小於下葉片35之長度」特徵,熟悉該項技術者可依 使用需求(如依殼體大小、軸流葉片弧度及整體重心等因素 進行考量,如系爭案說明書第7頁第2段)適當選擇改變尺寸 比例,並不需克服任何技術困難;且尺寸比例的改變並未實 質改變上、下葉片34的35的構造;況且由系爭案各圖未繪示 「上、下葉片34不等長」的實施例即可知,該尺寸比例變化 僅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理解及達成者,絕非難事;再者 ,引證一之第11圖更已揭露「上、下葉311可選擇形成等於 、大於或小於之長度關係」概念。顯見系爭案第2至4項僅屬 於構成要件簡單置換或形狀、排列變更之新型技術特徵,其 相對引證一及二之組合技術仍未能產生某一新功效或增進某 種功效,而不具進步性。
㈤綜上所述,系爭案確不具產業利用性及進步性,違反專利法 第98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敬請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禱!乙、被告主張:
 ㈠系爭案扇葉能經由模具設計者加以製成,具產業利用性:



1.原告訴稱「系爭案軸流葉片32懸設處易形成橫流死角,軸流 葉片32與上、下葉片34、35之銜接處不但接觸面小且具有各 種不同高度,因此不論扇葉結構的射入點設計在何處,懸設 處及銜接處易產生熱熔塑膠之包氣現象,難以達到射製生產 ,不具產業上利用性」云云。
2.查將熱溶塑膠經由模具之灌嘴射入至模具內成型模穴,防止 模具死角產生氣泡而達優良產品,模具設計者可依不同形式 之扇葉而將模穴、澆道、射入點數量及位置加以適當之設計 ;另系爭案「鼓風式散熱器之扇葉結構」為新型專利,並非 扇葉結構模具成型製造方法之專利,系爭案說明書並無需就 其模具成型製造詳加說明之必要,系爭案扇葉能經由模具設 計者加以製成,難謂不具產業利用性。
㈡系爭案軸流葉片32配合鼓風式之上、下葉片34、35,可達增 加風量及靜壓效果,有功效增進,應具進步性: 1.原告訴稱「引證一第三、四圖扇葉之馬達12表面設有數個導 流結構32;各導流結構32外側端緣設置環繞固結的主軸環31 2;主軸環312上下端面分別設置鼓風式上、下葉片311;導 流結構32具有二傾斜表面,第八圖導流結構32具有軸向導流 效果;引證二第五圖扇葉之轉子322表面設置數個導流扇葉 303,各導流扇葉303外端及底端設置環繞固結的環型扇葉本 體311,環型扇葉本體311上下端面分別設置鼓風扇葉302;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可由引證一及引證二輕易組合而 得,且未能增進功效,不具進步性;另系爭案第2至4項附屬 特徵僅屬構成要件簡易置換或形狀、排列變更,不具進步性 。」云云。
2.查引證一第八圖導流結構32由二平行線一端連接馬達12,一 端連接主軸環312、第四圖導流結構具二傾斜表面,一端完 全連接於主軸環312上等和系爭案第二、四圖軸流葉片32斜 跨上葉片34、下葉片35等相較,兩者構造不同,系爭案軸流 葉片32具有主動吸引外界氣流之效果。
3.又系爭案扇葉30之殼體31表面設置數片軸流葉片32,各軸流 葉片32外側端緣設置環繞固結的環圈33,環圈上下端面分別 設置鼓風式之上葉片34及下葉片35等技術和引證一輪葉31複 數葉片311分佈之主軸環312兩側,導流結構32連接於輪葉結 構31之內側、或引證二轉子322環型扇葉主體311外緣設複數 片鼓風扇葉302,導流扇葉330以固定環304固定於轉子322上 等相較,彼此整體結構不同,系爭案並無法由引證一輪葉結 構31連接在引證二導流扇葉330外側端緣或將引證一導流結 構32更換為引證二導流葉片303等輕易思及組合而得,系爭 案軸流葉片32配合鼓風式之上、下葉片34、35,可達增加風



量及靜壓效果,有功效增進,具進步性。另系爭案申請專利 範圍第2至4項為其第1項獨立特徵之再加限縮,自具進步性 。
㈢綜上所述,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敬請駁回原告之訴。丙、參加人主張:
㈠系爭案第1項之技術特徵如下:
系爭案係關於一種「鼓風式散熱器之扇葉結構改良」,其主 要創作特徵依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是指:一種鼓風式 散熱器之扇葉結構改良,其中,鼓風式風扇1包括底座10及 上蓋20,上蓋20中具有進風口21,扇葉30裝設於底座10中, 上蓋20與底座10結合而在一側形成出風口13,其特徵在於: 扇葉30之殼體31表面設置數片軸流葉片32,各軸流葉片32外 側端緣設置環繞固結的環圈33,環圈33上、下端面分別設置 鼓風式之上葉片34及下葉片35。
㈡系爭案具產業利用性:
1.原告認「附件八所示的系爭案之殼體31至葉片的長度L甚長 ,且系爭案的軸流葉片32是一個斜平面與平面狀的環圈33形 成點接觸,於射出成型時易生缺陷顯然難以達成,不具產業 利用性」云云,惟系爭案的模具射入點可包含由扇葉中心點 射入,亦可包含各種不同位置之射入分佈,並無絕對或不可 改變之特定點,且系爭案的成型技術,能使熟習該項技術者 能瞭解並可據以實施,於模具製造來說,製造成型扇葉之模 具,原有許多不同的方法,且其模穴、澆道或射入點位置, 原本可依不同形式之扇葉成型加以變化製造,此於業界來說 ,並無不可製造實施等問題。
2.又系爭案乃新型創作,是關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 作或改良,而非發明之方法專利,只要在原理上可行,並不 需要說明模具是如何形成模流之設計,且系爭案環圈33由中 間向上向下流動的模流路徑較短,較易成型,且環圈33居中 剛性強,並無不可達到創作目的問題,故被告對於系爭案具 產業利用性的審查並無違誤。
㈢系爭案具有進步性:
1.原告稱「可組合引證一、二,利用引證二的導流扇葉303取 代引證一的導流結構32,將引證一的導流結構32改為引證二 的導流扇葉303,亦可達到系爭案功效,而認為系爭案不具 進步性要件」云云,惟引證一、二的整體構造不同,引證一 的導流裝置或引證二的鼓風型導流風扇各為一完整創作,不 能任意支解分離及任意拆解組合。其中,引證一的導流結構 32只能產生導流作用,不能主動的吸引外界氣流向下,且引 證一的導流結構32在風扇高速旋轉時,係形成一面牆壁一般



,會把風擋住而無法引入下面,於氣流的引動及側向送風量 皆不如系爭案;又引證二的鼓風型導流風扇300,則是包括 各別製造成型的鼓風扇葉302總成及導流扇葉330總成,而系 爭案的鼓風式散熱器之扇葉結構則是一體成型結構,引證二 的導流扇葉303是另外製造及套設在轉子322上,該導流扇葉 302套設在鼓風扇葉302的轉子322上,在旋轉操作時,容易 產生不同步等問題,於整個靜音及靜壓效果很差而不如系爭 案。
2.今引證一、二為整體不同型式設計,無法強行組合,強行將 引證二的鼓風扇葉302套設在引證一的馬達12上,仍有各別 結構的製造成本高,套設組合及旋轉操作,仍會有容易產生 間隙、鬆動,造成不同步旋轉等問題;且引證一的導流結構 32 在高速旋轉時產生阻擋,造成氣流無法向下引動,出風 量仍會受到影響,故其即使強行組合仍會有靜音不良及靜壓 效果差等問題,而不如系爭案之新型創作,所以被告對於系 爭案具有進步性的審查符合法理洵無違誤。
㈣綜上所述,系爭案確實符合新型專利之產業利用性規定,且 與引證一、二各別比對或組合比對仍具有創作之進步性,無 違專利法相關規定,為此謹請 鈞院賜判決如參加之聲明,以 維法制,實為德便。
  理 由
一、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 上利用者,得依法取得新型專利,為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 利法第97條暨第98 條 第1 項所規定。而公告中之新型,任 何人認有違反前揭專利法第97條至第99條規定者,依法得自 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備具異議書,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 專責機關提起異議。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專利法情事而 應不予專利,依法應由異議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異議不成立之 處分。
二、本件係參加人於89年08月30日以「鼓風式散熱器之扇葉結構 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 98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 審查,於93年12月24日以(93)智專三㈢05051 字第093211 3096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此有系 爭專利案、引證案及異議審定書等件為證,並為兩造所不爭 執,堪認為實。原告則不服,為如事實欄所載之主張。是本 件兩造爭執之要點為:本件系爭案與引證一、二案相較是否 具有進步性?




三、本院判斷如下:
㈠本件系爭第00000000號「鼓風式散熱器之扇葉結構改良」新 型專利案,主要係包括底座及上蓋,上蓋中具有進風口,風 葉裝設於底座中,上蓋與底座結合而在一側形成出風口,其 特徵在於:扇葉之殼體表面設置數片軸流葉片,各軸流葉片 外側端緣設置環繞固結的環圈,環圈上、下端面分別設置鼓 風式之上葉片及下葉片者。其特徵在於:扇葉之殼體表面設 置數片軸流葉片,各軸流葉片外側端緣設置環繞固結的環圈 ,環圈上、下端面分別設置鼓風式之上葉片及下葉片。 ㈡原告所提出異議之引證一係89年01月01日公告之第00000000 號「導流裝置」新型專利案,引證二為89年04月11日公告之 第00000000號「鼓風型導流風扇」新型專利案。其主張引證 一第三、四圖扇葉之馬達12表面設有數個導流結構32;各導 流結構32外側端緣設置環繞固結的主軸環312 ;主軸環312 上下端面分別設置鼓風式上、下葉片311 ;導流結構32具有 二傾斜表面,第八圖導流結構32具有軸向導流效果;引證二 第五圖扇葉之轉子322 表面設置數個導流扇葉303 ,各導流 扇葉303 外端及底端設置環繞固結的環型扇葉本體311 ,環 型扇葉本體311 上下端面分別設置鼓風扇葉302 。 ㈢查系爭案係將熱溶塑膠經由模具之灌嘴射入至模具內成型模 穴,防止模具死角產生氣泡而達優良產品,模具設計者可依 不同形式之扇葉而將模穴,澆道、射入點數量及位置加以適 當之設計;是系爭案扇葉能經由模具設計者加以製成,難謂 不具產業利用性。
㈣按新型乃「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則 新型專利所應用之手段,縱令原理上並非前所未有之創新, 而係習用技術,若其空間型態係屬創新,並能產生某一新作 用或增進該物品某種功效時,亦符合新型專利之要件,是以 系爭案與多項引證資料比較時,係先個案比較其空間型態、 構造特徵及所達功效,而非將系爭案細部拆解成部分元件再 比較其是否為習知技術。查參以引證一圖式,導流結構32, 由二平行線一端連接馬達12,一端連接主軸環312 、導流結 構具二傾斜表面,一端完全連接於主軸環312 上等;引證二 轉子322 環型扇葉主體311 外緣設複數片鼓風扇葉302 ,導 流扇葉330 以固定環304 固定於轉子322 上等;而系爭案扇 葉30之殼體31表面設置數片軸流葉片32,各軸流葉片32外側 端緣設置環繞固結的環圈33,環圈上下端面分別設置鼓風式 之上葉片34及下葉片35等技術和引證一輪葉31複數葉片311 分佈之主軸環312 兩側,導流結構32連接於輪葉結構31之內 側;足認系爭案與引證一或引證二相較,彼此整體結構不同



;且系爭案並無法由引證一輪葉結構31連接在引證二導流扇 葉330 外側端緣或將引證一導流結構32更換為引證二導流葉 片303 等輕易思及組合而得,系爭案軸流葉片32配合鼓風式 之上、下葉片34、35,可達增加風量及靜壓效果;是以,系 爭案並非單純之元件疊加或置換,且較原有物品在形狀、構 造或特徵上能增進某部分特殊功效,自具進步性。 ㈤次按新型專利所應用之手段,縱令原理上並非前所未有之創 新,而係習用技術,若其空間型態係屬創新,並能產生某一 新作用或增進該物品某種功效時,亦符合新型專利要件,已 如前述;系爭案在空間型態係屬創新,並非習知技術單純之 元件疊加或置換,且可達到特定之功效;故原告主張系爭案 「不具產業利用性」及「不具進步性」,自難可採。四、綜上所述,被告依首揭規定,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依法並 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駁回,亦無違誤。本件原告之訴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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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