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2625號
TPBA,94,訴,2625,200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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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62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新茂
訴訟代理人 林鎰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 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89年08月30 日以「鼓風式散熱器之扇葉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 ,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 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之 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12月24日以( 93)智專三㈢05051 字第0932113096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 「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 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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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