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623號
原 告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大陸地區‧浙江省迪達進出口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浙江省迪達進出口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三項則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 訴訟準用之。
二、緣參加人大陸地區‧浙江省迪達進出口有限公司於民國(以 下同)92年11月19日以「浙江省迪達進出口有限公司標章」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 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胸罩、游泳衣、鞋子、帽子、襪 子、服飾用手套、領帶、圍巾、皮帶(服飾用)」等商品, 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 標,嗣原告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及1 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4年01月28日 中台異字第93116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 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