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1953號
TPBA,94,訴,1953,2006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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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953號
原   告 浩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1年4 月19日以「辦公椅扶手旋轉定 位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 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 第98條之1 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 經被告審查,於93年11月22日以(93)智專三(一)02016 字第0932103160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於95年4 月11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陳述意見後,認 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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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