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1727號
TPBA,94,訴,1727,2006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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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727號
原   告 華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89年6 月9 日以「可適用於AGP 繪圖 卡及繪圖記憶暫存卡之擴充槽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 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 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 查,於93年8 月17日以(93)智專三(二)04024 字第 0932076863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於95年3 月17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 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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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