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3年度訴字第00884號
原 告 滿豐漁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石油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2年
12月24日院臺訴字第092009248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本件被告以原告為經登記之汽柴油批發業,其所 屬滿豐漁船加油站將漁船油加注於無船籍編號或專門載油之 漁船銷售,供作非船舶使用,該銷售之漁船油經化驗報告結 果含硫量(0.66wt%)過 高,不符合車輛使用之高級柴油國 家標準,違反石油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乃依同法第46 條第1 項規定,以民國(下同)92年5 月16日經能字第0920 4607171 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 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1.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
原告是否有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柴油供車輛使用之情 事?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1.原告所銷售之漁船油,其對象均限於政府許可之漁業動力 用油之漁船,完全符合「台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並 無加注於無船籍編號或專門載油之漁船,合先敘明。
2.至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屏東機動查緝隊(下簡稱 屏東查緝隊)前於92年屏東查緝隊雖於92年2 月7 日查獲 原告涉有將漁船油加注於無船籍編號或專門載油之漁船之 嫌,惟原告之人員自始即否認有上開情事,即屏東查緝隊 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原告有其指訴之情節。原告之代表 人及員工雖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惟原告迄今 尚未接獲起訴書。另被告逕以所查獲原告涉嫌情節,對原 告課以行政罰,殊嫌率斷。
3.又原告之會計林宜君、加油工潘佑亮,並未供述原告有將 漁船油加注於無船籍編號或專門載油之漁船之情事,此有 調查筆錄可稽,訴願決定認定林宜君、潘佑亮已為上開供 述,顯與卷附證據不符;至關係人林福國、吳國梁、吳明 田、楊啟村、鄭聰德等人係如何供述,原告雖無法知悉其 內容,惟縱渠等供述原告有所涉情事,亦非事實,蓋原告 對於漁船加油前,必先有其核配程序,而林福國等人所供 述之無船籍編號或專門載油之漁船根本無文書證件俾供辦 理核配原告自無對該等漁船加油之可能,乃被告僅依林福 國等人之片面供述,未詳加調查其他證據以查明其真實性 ,即予採認,殊違證據法則。且其供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並 無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作 為判斷之依據。
4.至於卷附照片係翻拍自錄影帶,惟系爭船隻是否確為無船 籍編號之儲油船?有無在原告之加油站加油?並無法自卷 附照片判斷得知。為此,懇請鈞院惠准向台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調取錄影帶勘驗,以明事實真相。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1.原告將漁船用柴油銷售予仲介者以供非船舶使用,此等漁 船用柴油之含硫量不符合高級柴油之國家標準,違反石油 管理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⑴按石油管理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已訂定國家標準之 石油製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始得輸入或銷售。」而依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印行之國家標準,高級柴油之含硫量 不得超過0.05wt% 。又石油管理法第46條第1 項規定: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 標準之石油製品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 罰鍰,並限期改善;...。」另被告訂有「石油管理 法第46條第1 項罰鍰裁量基準」,以做為罰鍰裁量之基 準。又依環保署之規定,除軍用戰鬥車輛及船舶內燃機 外,均不得使用含硫量超過0.035wt%之柴油;亦即含硫
量超過0.035wt%之柴油不得銷售予非船舶使用(除軍用 戰鬥車輛外)。查本件原告為石油管理法第16條所規定 之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是其所銷售之石油製品 自應符合國家標準,若不符合國家標準,則應由主管機 關(即被告)依石油管理法第46條第1 項及「石油管理 法第46條第1項罰鍰裁量基準」之規定課處罰鍰。 ⑵查原告所屬滿豐漁船加油站將漁船用柴油加注於無船籍 編號或專門載油之漁船銷售予仲介者以供非船舶使用( 詳后述),即原告於明知之情況下,將漁船用柴油銷售 予仲介者以供非船舶使用,案經屏東查緝隊前於92 年2 月7 日查獲,並將該滿豐漁船加油站內銷售之油品取樣 檢驗,經送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原告所銷售 之柴油其含硫量為0.66wt% ,不符高級柴油含硫量不得 超過0.05wt% 之國家標準,且超過環保署所定含硫量0. 035wt%之標準。是原告確已違反石油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被告自應依同法第46條第1 項課處其罰鍰。又 按依「石油管理法第46條第1 項罰鍰裁量基準」之規定 ,行為人為故意者,應課處罰鍰60萬元。本件原告為汽 、柴油批發業者,於明知之情況下,將含硫量不符合高 級柴油之國家標準之漁船用柴油銷售予仲介者供非船舶 使用,是其行為顯有故意,故被告課處其罰鍰60萬元整 ,此一處分自屬合法有據。
⑶原告將漁船用柴油銷售予仲介者供非船舶使用之事實說 明:
①首查,原告係兼具汽、柴油批發業者(得銷售高級柴 油供非船舶使用)及經營漁船加油站業者(得銷售漁 船用柴油供漁船使用)2種身分,合先敘明。
②次查,有關漁船加油站之經營,依「漁船加油站設置 管理規則」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係以供售領有漁業 證照及配(購)油手冊之船舶等為主。另依「台灣地 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15條之規定:「設有漁船加油 站之地區,漁船主所申購之漁船用柴油,須直接裝入 漁船油槽,不得駁裝或裝入陸上油桶」。是漁船加油 站僅得將漁船油銷售予領有漁業證照及配(購)油手 冊之漁船,並直接裝入漁船油槽。
③查屏東查緝隊前於92年2 月7 日查獲,本件原告所屬 滿豐漁船加油站之漁船用柴油,並未全部加至領有漁 業證照及配(購)油手冊之漁船,剩餘核配量暫時存 放置漁船加油站油槽內,伺機再將油品加注於無船籍 編號或專門載油(非該次核配用油之船舶)之漁船,
以銷售予仲介者供非船舶使用。究其原因,係因漁船 油與陸地上使用之高級柴油品質接近(惟含硫量偏高 ),而漁船用柴油除有補貼外,並免貨物稅及營業稅 ,故與高級柴油有價差,因此原告乃有將漁船用柴油 銷售予仲介者供非船舶使用之誘因,且原告確已為此 等行為,此有屏東查緝隊刑事案件移送書及仲介業者 、加油員及船員之調查筆錄及照片為證。
2.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所述,俱無可採:
原告主張被告以屏東查緝隊所查獲其涉嫌情節,逕為處分 ,而未調查事實,違背證據法則云云;惟承前所述,屏東 查緝隊刑事案件移送書及仲介業者、加油員及船員之調查 筆錄及照片,已足證明原告確係於明知之情況下,將漁船 用柴油加注於無船籍編號或專門載油之漁船,銷售予仲介 業者供非船舶使用,且經檢驗該查獲之原告漁船用柴油, 含硫量高達0.66wt% ,顯然超過高級柴油之國家標準。是 被告暨訴願決定機關斟酌相關事證,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 法則,依法課罰原告罰鍰,自未違背證據法則。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被告之代表人已由林義夫變更為何美 玥,再變更為乙○○,此分別有總統府秘書長錄令通知2 件 附於本院卷第44頁及第113 頁可按,茲分別由何美玥及乙○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銷售之漁船油,其對象均限於政府許 可之漁業動力用油之漁船,並無加注於無船籍編號或專門載 油之漁船,原處分顯有違誤,為此訴請如聲明所示等語。三、被告則以:原告將漁船用柴油加注於無船籍編號或專門載油 之漁船,銷售予仲介業者供非船舶使用,且經檢驗該查獲之 原告漁船用柴油,含硫量高達0.66wt% ,顯然超過車輛使用 之高級柴油之國家標準,原處分處原告以罰鍰,於法有據, 求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置辯。
四、按石油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已訂定國家標準之石油 製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始得輸入或銷售。」第46條第1 項規 定:「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 標準之石油製品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善;……」又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88年1 月25日 修訂公布之國家標準總號1471、編號K5024 柴油規定:「2. 種類:本品分為普通柴油(工業用為主)及高級柴油(車輛 用為主兩種)」「3.品質:應符合表1 之規定。...含硫 量,wt.%最大值:0.05(實際含硫量百分率容許0.01之偏差 值。」
五、本件兩造不爭原告所設滿豐漁船加油站內銷售之柴油,於92 年2 月7 日經採樣送檢驗結果,含硫量為0.66wt% ,超過車 輛用高級柴油之國家標準0.05wt% (容許偏差值0.01wt% ) ,此有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研究所產品研究組檢驗報 告及國家標準附於原處分卷1 (即原編為「可閱覽卷宗」者 ,下同)可按,堪認為真實。
六、是本件之爭執,在於原告是否有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 柴油供車輛使用之情事?經查:
㈠滿豐加油站會計林宜君92年2 月26日接受屏東查緝隊第2 次 訊問陳述:「(問:正常貴公司開出加油三聯單會有記載漁 船船名,為何本隊於今(92)年2 月7 日至貴公司搜索所查 扣加油三聯單,有空白情形仍可加油,且亦將所加油之油量 載運出去?)我不清楚,我僅負責登記櫃台小姐送給我加油 數量及核算金額工作,這種空白加油單及油量賣出之平衡符 合與否,需問甲○○先生,因為右述這些都是他負責控管。 」此有偵訊筆錄(編號9-33)附於原處分卷2 (即原編為「 不可閱覽卷宗」者,下同)可參。
㈡滿豐加油站加油工潘亮佑92年2 月17日於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第1 次偵訊陳述:「(問:照片上這些無船籍及船籍不明 的船筏所停靠的加油站是否就是你們滿豐加油站?)照片上 所示的加油站是我們滿豐加油站沒有錯。」、「(問:你眼 睛既然沒有問題,為何警方提示之蒐證照片在在證明有無船 籍的儲油船及漁船停靠你們滿豐加油站加油,你為何還說不 知道,你是否在推卸刑責?)我還是說我不知道。我沒有推 卸刑責。」、「(問:蒐證照片第3 頁編號(二)、(五) ,第4 頁編號(三),第6 頁編號(二)、(四)、(六) 那些人你是否認識?)我只認識第6 頁編號(二)、(四) 、(六)照片內我們公司員工,編號(二)右上方為員工陳 志男,中間者為張振吉,左側者為許朝荃3 人我認識,編號 (四)我也只認識他們3人,其他的我不認識,編號(六) 右一是張振吉,中間黑衣服的是我,左側是蘇金堂,我所認 識的都是公司員工。」、「(問:為何無籍漁船、船籍不明 或沒有核配油手冊的漁船會靠站加油?)我不知道,無籍船 加油都是會計拿加油單給機房人員,機房人員叫我們給無籍 船加油,我們就拉給無籍漁船加油。那是聽機房人員的指示 。」、「(問:無籍儲油船、船籍不明或沒有核配油的漁船 靠站加油,加油站負責人或管理人有無出面制止或同意此種 加油行為?)我不知道,我都是聽機房人員指示加油,但是 我上班1年10個月以來,沒有看見過加油站的負責人或管理 人出面制止過這些無籍儲油船或船籍不明及沒有核配油手冊
的漁船加油過。」此有偵訊筆錄(編號9-27)附於原處分卷 2可參。
㈢柴油收購業者林福國92年2 月27日接受屏東查緝隊第1 次訊 問陳述:「(問:你目前任職何職?薪資多少?受雇何人? )專門收購漁船用柴油,月薪為新台幣5 萬元左右,受雇於 高雄市○○路附近的『洪揚雄』男子,平常都是以行動電話 0000000000作為聯絡工具,『洪揚雄』男子會提供資金來購 買漁船柴油,我們再將柴油轉賣油罐車,其利潤將與洪揚雄 分攤利潤。」、「(問:該昇金滿號漁船是否依核配油申請 規定辦理申請?)沒有依規定申請。」、「(問:你們至滿 豐加油站加油作何用途?將油載往何處?)將油載至塩埔漁 港,再轉運至油罐車運出去販售。」、「(問:請你詳細敘 述與東隆、滿豐加油站合作、勾結及收購漁民的漁船柴油方 式為何?油款如何支付?)…滿豐加油站亦不會將我所收購 的漁船用油,加入來申購的漁船上,亦是用我本身漁船昇金 滿號,到滿豐加油站,將我所收購的漁船柴油,載回塩埔漁 港販售。…」、「(問:你在滿豐加油站是以何種方式將購 得漁船柴油載運出去?)是以空白的加油三聯單放置加油槍 的計量機上,再將柴油打入我的漁船上。」、「(問:這2 家加油站員工是否都知悉你所加的漁船柴油是要載運至塩埔 漁港販售?)都知道。」、「(問:東隆及滿豐加油站,你 所付款予何人?如何付款?)東隆加油站交由林麗英小姐及 陳振長經理負責收款及記帳。滿豐加油站是由會計林宜君負 責收款及記帳,均是以現金交易。」此有偵訊筆錄(編號 9-35)附於原處分卷2 可參。
㈣豐佳財號漁船船員吳國樑92年3 月6 日接受屏東查緝隊訊問 陳述:「(問:你是否為『豐佳財』號漁船的船長?你於92 年2 月7 日當天是否駕駛該艘漁船前往滿豐漁船加油站加油 ?共申購多少漁船柴油?價格多少?)我是『豐佳財』的船 員,船長是吳明田,我和吳明田在當天有開船前往滿豐漁船 加油站加油。那一次是申購98粒半(1 萬9 千7 百公升), 但是剛加34粒(6 千8 百公升)時,就被你們查獲了,就沒 有再加了,油款多少我不知道,錢都是我兄嫂(吳登轉、豐 佳財船主之妻,……)繳的。」、「(問:你們駕駛豐佳財 號漁船前往東隆或滿豐漁船加油站加油時,有無依照正常的 申購漁船用油手續向加油站辦理申購手續?為何會有1 天數 次在東隆及滿豐加油的情形?這種情形正常嗎?)我們辦油 的時候都有拿報關簿和核配油手冊在加油站辦手續,但是1 天加好幾次是因為塩埔港的林福國叫我幫他載油,所以會有 1 天2 次的加油情形,其中1 次是載我們自己的,另1 次是
載林福國的,加我們自己的漁船用油的時候,手續是正常的 ,但另1 次載林福國的漁船柴油時,就沒有依照正常手續了 。」、「(問:你們在東隆及滿豐加完油後,將漁船柴油載 往何處?如何處理?)我們加完油後,就把漁船柴油載往塩 埔漁港,在塩埔漁港內停泊,之後林福國就會來處理了。林 福國會叫無籍油筏過來將漁船柴油抽出,由無籍油筏將漁船 柴油再交給油罐車,以後的事我就不知道了,他以多少價格 賣往何處我也不知道。」、「(問:豐佳財在滿豐漁船加油 站的情形如何?是否也像在東隆一樣用試桶的方式將漁船柴 油抽走?在滿豐加完油後,處理的情形,是否也跟在東隆加 油時一樣?)都一樣,在滿豐加油時也是以試桶的方式將漁 船柴油載走,加完油以後,也是在塩埔港交給林福國處理。 」、「(問:豐佳財在滿豐加油時,是否也是滿豐加油站的 工人幫你們加油的?)是的。」、「(問:東隆、滿豐漁船 加油站的員工是否知道你們這艘豐佳財號漁船是專門在幫『 油蟲』載運收購自其他漁船的漁船柴油,也知道你們載往塩 埔漁港後如何處理?)他們都知道,我們這艘豐佳財每次去 加油,他們就知道怎麼幫我處理了,但是我們載過去塩埔以 後,我不確定他們知不知道我們怎麼處理。」此有偵訊筆錄 (編號9-37)附於原處分卷2 可按。
㈤豐佳財號漁船船長吳明田92年3 月6 日接受屏東查緝隊訊問 陳述:「(問:你是否為豐佳財號漁船的船長?你於92年2 月7 日當天是否駕駛該艘漁船前往滿豐漁船加油站加油?共 申購多少漁船柴油?價格多少?是否為你付油款給滿豐加油 站的會計人員?)是的,我是豐佳財的船長,我在92年2 月 7 日當天有駕駛豐佳財前往滿豐加油站加油,當天是要加98 粒半的(1 萬9 千7 百公升),但才加34粒(6 千8 百公升 )時,就被你們捉到了,這次的油款多少我不知道,是我兄 嫂謝麗雲付的。」、「(問:你駕駛豐佳財在滿豐加油站申 購漁船柴油時,有無依照正常合法的購油手續申購油料?是 否用試桶的方式將『油蟲』所收購的漁船柴油載走?)我去 加油時都有按照正常的手續攜帶報關簿去滿豐加油,我駕駛 豐佳財去滿豐加油時,如果要載林福國的油時,就用『試桶 』的名義,從滿豐漁船加油站加油,將漁船柴油載走,用這 種方式加油時我不知道有沒有照正常手續辦,這都是吳國樑 和林福國交涉的,我只管開船而已。」、「(問:豐佳財在 滿豐用試桶載林福國所收購的漁船柴油時,油款是否都是林 福國支付?你為林福國載油有多少代價?)是的,都是林福 國付錢的,林福國給我們每粒(200 公升)10至15元的代價 做為載油的費用。」、「(問:你們駕駛豐佳財每日進出東
港、塩埔之間,曾有1 日數次的記錄,也有1 日兩次在東隆 及滿豐加油的情形,像這情形,你們也有照正常手續申購油 料嗎?東隆和滿豐也同樣會讓你們1 天加兩次油嗎?)都有 ,我每次加油都有依照手續加油,東隆和滿豐也都會讓我加 油,我1 天加兩次時,是1 次載自己的油,另1 次載林福國 的油,東隆和滿豐加油站審核我的船的申購資料有沒有詳實 我不知道,這都是林福國去跟東隆、滿豐的人員交涉的,我 不知道。」、「(問:是否你們在東隆和滿豐都是用試桶的 方式載運林福國的油?)是的,方式都一樣。都是林福國和 這兩家加油站的櫃台人員辦手續繳錢的,也都是這兩家加油 站的工人幫我們拉油管加油的。林福國叫我們過去那一家載 ,我們就會開去那一家加油。」、「(問:東隆和滿豐兩家 加油站的員工,都知道你這艘豐佳財是專門幫林福國載油的 嗎?)都知道,每次我們去加油,林福國也都會過去。」此 有偵訊筆錄(編號9-38)附於原處分卷2 可按。 ㈥益聖發號漁船的船主兼船長楊啟村92年3 月13日接受屏東查 緝隊訊問陳述:「(問:你是否為益聖發號漁船的船主(長 )?你在92年2 月7 日當天,有無駕駛該船前往滿豐漁船加 油站加油?當天申購多少油量?油款多少?)是的,我是船 長兼船主。有的,當天申購92粒(1 萬8 千4 百公升)的漁 船柴油,錢我不知道。」、「(問:為何你當天在滿豐申購 1 萬8 千4 百公升的漁船柴油,但經本隊會同中油公司和你 本人在當天登船共同丈量你船上的油時,卻有2 萬9 千2 百 公升的漁船柴油?是否多加了1 萬零8 百公升的漁船柴油? 這些油是要載給『茂仔』的嗎?)當天我船上本來就有2 萬 9 千多公升的漁船柴油,這些油是我以前用剩下的,本來就 有的。但是這些申購的油量並沒有加到我的船上,滿豐加油 站的工人有把油管拉到我船上,但是實際上並沒有把油送過 來,等到加油的時間差不多夠了,他們就會把油管抽起,我 就把船開走了。」此有偵訊筆錄(編號9-63)附於原處分卷 2 可按。
㈦柴油收購業者鄭聰德92年2 月19日接受屏東查緝隊偵訊陳述 :「(問:你與東隆滿豐漁船加油站合作為東港漁民代辦購 油的工作(收購漁船之漁船柴油)有多久了?)有1年 多了 ,從91年初至現在。」、「(問:你與東隆、滿豐兩家漁船 加油站和被你所收購的漁船(含膠筏)之漁民如何瓜分利益 ?)我先跟漁民買得漁船柴油的所有權,以每粒(每粒200 公升)150 元的代價購入,我取得這些漁船柴油的所有權後 ,這些漁船柴油就會先寄放在東隆、滿豐漁船加油站內,像 東隆以『全回』的方式,就是漁船柴油都沒有加入漁船內或
只加入少部分的漁船柴油。在滿豐的部分有是這樣,但我的 方式,就大部分都加到漁船上,再由『無籍油筏』開至港區 中央水域,靠近漁船後,再把漁船柴油抽走,『無籍油筏』 抽滿漁船柴油後,再駛往後寮溪,轉交給油罐車抽走,運出 去。以現金的方式給付,由滿豐加油站的會計林宜君負責收 取。我與漁民的結算油款的方式也是以每粒150 元的代價算 給漁民,也是以現金的方式給付,當場在加油站算清,拿給 漁民。(我與加油站結算油款的方式是以公告油價的價格與 加油站結算的,於隔天結算前一日所購油款的金額,以現金 給付的方式與林宜君結算)加油站會再結算每個月我所收購 的漁船柴油總數量,以每粒20元的代價回饋給我,在每個月 的月初會結算上個月的金額,以現金的方式給我。東隆加油 站會用信封袋先裝起來,滿豐的話則是直接拿現金。兩家加 油站的利益在那裡我就不清楚了,這是他們自己的事,他們 也不會讓我知道。」同日補訊陳述:「在東隆、滿豐那邊都 是利用白天5 、6 點漁船較少時,有新造的『無籍漁船』靠 站加油或利用夜間6 、7 點以後趁夜色黑暗沒有巡邏人員時 靠站加油的,『無籍油筏』較不敢直接靠站加油,都是趁『 無籍漁船』加完油後,退至加油站前方港區中央水域,由『 無籍油筏』與其併靠,抽取漁船柴油,『無籍油筏』抽滿漁 船柴油後再駛往後寮溪作業,抽給油罐車。」92年2月25日 第2次接受屏東查緝隊偵訊陳述:「(問:你與滿豐漁船加 油站合作勾結收購漁民的漁船柴油的行為有多久了?)有1 年多了,從滿豐漁船加油站開站開始就有了。」、「(問: 你在滿豐漁船加油站,收購漁民的漁船柴油時,如何將你所 收購得的漁船柴油,運送至地下柴油市場?你的利潤如何? )被我所收購的漁民,駕駛他們的漁船至滿豐加油站加油時 ,他們會把漁船柴油加到漁船的油槽內,然後再利用夜間加 至我的『無籍油筏』,我有一艘『無籍油筏』現在正停泊在 後寮溪段的河道內。『無籍油筏』會再把從漁船上抽起的漁 船柴油運送至後寮溪河道的末端,再轉交給油罐車運送出去 ,我的實際利潤,扣掉給工人的損耗及工錢只剩每粒(200 公升)40元的利潤。」、「(問:被你所盜賣出去的漁船柴 油都銷往何處?)銷往何處我不知道,我都是當場賣斷賣給 油罐車司機的,油罐車司機要把油賣到哪裡去我就不管了, 我只負責:如果在東港鎮內被抓到的話,我會出面幫忙處理 ,油罐車上了雙園大橋以後被抓,那就是油罐車司機自己的 事了。」、「(問:你有沒有利用新造的無船籍編號的『儲 油船』或船籍編號不明的『儲油船』前往滿豐漁船加油站加 油?)我自己並沒有利用這些船來加油,但是我有看過這種
無籍的『儲油船』在滿豐及東隆這兩家加油站靠站加油。」 、「(問:你如何支付這麼龐大的油款給滿豐加油站?由誰 領款?)我是分兩個星期以現金付給滿豐加油站的,以前錢 都是林宜君收的,現在是其他的會計小姐收的。」此分別有 偵訊筆錄(編號9-29、9-32)附於原處分卷2 可按。 ㈧郭春桔於92年3 月14日接受屏東查緝隊偵訊陳述:「(問: (提示查扣電腦內燒錄之滿豐漁船加油站電腦作業資料)為 何你們公司的試桶量會如此之大,每日均在數十萬公升以上 ,你們公司的計量器跟發油量真的如此不準確嗎?流量不準 的計量器還可以通過標準局的檢驗設站營業嗎?漁民真的都 不信任你們公司的發油量,都會要求『試桶』嗎?不然何以 來這如此大量的『試桶』量?還是『試桶』另有函義?你是 否願意說出?)我不知道。」此有偵訊筆錄(編號9-66)附 於原處分卷2 可按。
㈨由以上之陳述(尤其是林福國及吳明田之陳述),佐以原處 分卷2 末所附屏東查緝隊92年2 月7 日上午6 時至11時在滿 豐漁船加油站及其前方港區水域照片暨搜索滿豐漁船加油站 等照片,堪認被告答辯以原告將漁船用柴油加注於無船籍編 號或專門載油之漁船銷售予仲介業者供陸上車輛使用為真實 。
㈩又,本件原告之負責人甲○○等人因流用其所銷售之漁船用 油轉賣予南部乃至於中北部之地下油行或重機械用油使用者 之情事,涉有貪污治罪條例及詐欺等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此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063號等 起訴書附於本院卷第77頁以下可參,附此敘明。七、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無可採信,原處分以原告故意違反 石油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6條第1 項規定 及「石油管理法第46條第1 項罰鍰裁量基準」(附於原處分 卷1)之 規定課處原告罰鍰60萬元,認事用法,均無違誤, 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關於原告將漁船用柴油加注於無船籍編號或專門載油之 漁船銷售予仲介業者等情,業經上開各關係人陳述綦詳,原 告聲請向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取錄影帶勘驗,核無 必要,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帥 嘉 寶
法 官 王 碧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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