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6846號
原 告 財政部關稅總局
法定代理人 俞邵武
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九十五年五月二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受僱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予一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