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50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谷昭璇
被 告 鄭祺元原名鄭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十
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幸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