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15016號
TPEV,95,北簡,15016,200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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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50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谷昭璇
被   告 鄭祺元原名鄭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十
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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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