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21008號
TPEV,91,北簡,21008,200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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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一ОО八號
  原   告 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仝清筠
  訴訟代理人 賴克榮
        汪士琦
  被   告 瀚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金萍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一ОО八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買賣價金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瀚崚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九十年一月四日分別 向原告購買網路設備各一批,原告已依約交付貨物,詎被告遲未給付價金,屢經 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價金請求權,訴請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之款項,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已據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出貨單、統一發票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 採信。
二、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孟皇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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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