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1497號
原 告 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從此以後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7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有規 約附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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