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3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周鳳雷
債 務 人 周義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周鳳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
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
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
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周義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貳佰
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
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
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請求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全部或一部,其餘
債務人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