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21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科技有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2 月2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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