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634號
TCBA,94,訴,634,2006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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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634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原告兼右二人
訴訟 代理人 乙○○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丁○○
訴訟 代理人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9月
23日台財訴字第094130207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5年6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 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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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