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62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銨居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丙○○
被 告 領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銨居不動產有限公司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24,7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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