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492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中國富邦徵信事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並請一併提出被告中國富邦徵信事業有限公司登記
事項卡一份及其法定代理人甲○○最近
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