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5年度,743號
TCEV,95,中簡,743,2006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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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億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即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 年4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 年5月9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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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