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728號
TYDV,106,司促,10728,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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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28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鄒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壹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參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玖萬
  零壹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零玖佰參拾陸元,及其中壹萬玖
  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玖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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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