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28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鄒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壹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參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玖萬
零壹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零玖佰參拾陸元,及其中壹萬玖
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玖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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