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5年度,2048號
TCEV,95,中小,2048,200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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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2048號
原   告 廣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 年4月24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95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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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