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5年度,9號
KMDV,95,催,9,200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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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即天久鐵工廠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慶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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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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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 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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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農畜產企│台灣土地銀│95年3 月1 日│87,000元 │EQ0000000 │
│ 1 │業股份有限│行金城分行│ │ │ │
│ │公司 │ │ │ │ │
│ │(駱季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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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成在
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於全國版新聞紙1 日(附 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 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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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