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14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億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
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五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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