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5年度,143號
SDEV,95,沙簡,143,200605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14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億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沙鹿
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億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