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14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億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沙鹿
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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