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5年度,832號
TYEV,95,桃簡,832,2006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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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被   告 源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832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5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詎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竟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李玉華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人 │票據號碼 │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提示日(民國)│
├──┼───────┼──────┼─────┼───────┼───────┼───────┤
│01 │臺灣中小企業銀│源信營造股份│AA0000000 │505,000 元 │94年 2月24日 │94年 2月24日 │
│ │行東桃園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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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