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林秀彥即聖鷹輪胎行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768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5月30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往來明細表、授信約定書(均影本)各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劉璟佳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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