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邱清義即順隆五金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至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98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5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詎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1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李玉華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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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款人 │發票人 │票據號碼 │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提示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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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至寶食品有限公司│QL0000000 │210,000元 │94年12月10日 │94年12月12日│
│ │南崁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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