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5年度,903號
TYEV,95,桃小,903,200605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903號
原   告 乙○○即丙○○○○
被   告 丁○○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