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5年度,1657號
PCEV,95,板小,1657,200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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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165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   告 華旺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179巷16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 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 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 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名稱、營業所 、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且未記 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95年4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 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5年4月14日送達於原告,原告迄今 未依法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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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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