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4年度,3800號
PCEV,94,板小,3800,20060523,3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林凌榮
  被   告 力帆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乙○○
  特別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