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5年度,1054號
TPSV,95,台上,1054,200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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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王進勝律師
        吳建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係綿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綿盈公司)之負責人,綿盈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以新台幣(下同)一億八千二百十五萬元總價款,標得原上訴人即原聯勤第三○二廠(該廠嗣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由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即現上訴人接管,承受前所遺留之訴訟案件業務)委託國防部採購局(現名稱變更為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發包之國內軍品「五八吋近紅外線迷彩斜紋布」二百五十萬碼,國防部採購局與綿盈公司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簽訂「訂購軍品合約」(採購代號為FH89030L143PE )。系爭訂購軍品合約雖係聯勤總司令部授權國防部採購局對外與綿盈公司簽訂,惟國防部授權由上訴人辦理履驗



作業,故上訴人辦理履驗作業應受上開訂購軍品合約之規範。而事後綿盈公司與國防部採購局所成立之調解係填補本件契約之損害,當然包括上訴人所受之損害在內。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稱和解部分,係與國防部採購局就違約之布料部分和解,與上訴人無關云云,尚非可採。而綿盈公司曾以履約爭議為由,與國防部採購局進行調解,就第五批布料因驗收不合格所引起之損害,以七百二十八萬六千元調解外,並同意就已交付聯勤第三○二廠之前四批迷彩布扣減貨款金額共三百七十八萬一千八百元成立調解,綿盈公司並已全額賠償完畢,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依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其賠償部分與綿盈公司同負賠償責任之被上訴人應同免責任,就此部分,上訴人不得再對被上訴人請求賠償。至於國防部採購局與綿盈公司成立調解時,雖係使用「酌減罰款金額」、「計罰」等文字,惟雙方係依「國防部採購局內購財物、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第條、遲延/逾期違約金之14.1 為成立調解之根據,而該14.1 係規定綿盈公司有「未約定時限提出貨品」、「驗收不合格」等違約情形時,應負擔之「預定性損害賠償之違約金」之約定,該賠償並非懲罰性違約金,而為賠償預定性違約金甚明。該調解內容業已概括包含系爭軍品不合格所致國防部之全部損害在內,至國防部所屬機關因本件契約就交付不合格軍品所受其他損害,自生權利消滅之效果。上訴人縱以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亦不得就已消滅之權利主張損害賠償。上訴人主張綿盈公司與採購局所調解成立者為布料本身之瑕疵賠償問題,而本件係因被上訴人之違法情事,以致員工無法如期工作,上訴人因而補足員工薪資差額,受有損害,兩者不同云云,亦非可採。綜上所述,上訴人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一千七百五十三萬七千一百六十七元,及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非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謝 正 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一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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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綿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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