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19307號
TPEV,91,北簡,19307,200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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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三О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劉明峯
        李裕仁
        鄧淑琴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三О七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據被告簽具與原 告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 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債務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 不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 持用原告公司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九 十一年七月八日止,動用該卡借款計新台幣(下同)十萬一千九百八十五元。詎 竟未依約給付,尚欠本金十萬一千九百八十五元及利息一千八百七十三元,計十 萬三千八百五十八元及其中十萬一千九百八十五元自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及交易記錄一覽表等件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                   法   官 曾部倫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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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