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佑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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