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宜蘭簡易庭(刑事),宜秩字,95年度,57號
ILEM,95,宜秩,57,2006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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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四日警礁偵字第○九五○○○一四九五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二十一時十分許。(二)地點:宜蘭縣礁溪鄉○○路一九三號紅葉旅館五0二號房 。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一 千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證人賴石金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 記 官 李明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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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