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96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1月19日19時10 分許,在台 北市萬華區○○○路、和平西路口駕駛AG─927 營業大客車 ,因超速碰撞原告所有之車號8151-EP 自小客車,原告因修 理車輛支出修車費車體部分為新台幣(下同)9,575 元、更 換後保桿自付1,500元、右後輪及鋁圈更換11,800 元,修理 期間租用其他汽車支出12,500元、新車受碰撞縱經修復,價 值亦減損約25,000元,總計損失為70,375元,原告願僅請求 被告賠償50,000元,爰請求判命被告賠償50,000元。三、查原告主張之右述事實,業據提出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估 價單、車昕企業有限公司估價單、耐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汽車出租單為證,且經本院調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補充資料表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 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之各項賠償,有無道理?茲分述如次: ㈠修理費用部分:
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 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 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可資參照。
⒉查原告所有前述車輛於94年10月17日領照使用,此有汽車 行車執照存卷可參,而修復所需零件為5,600 元(即右後 燈3,150元、后保桿800元+1,500元、保桿飾扣150元), 而原告車輛之輪胎、鋼圈係購車後1個月自行更換,如今 因車禍損壞而更新支出11,800元,均應依法折舊。亦即, 關於更新零件部分之請求,應以扣除按汽車使用年限計算
折舊後之費用為限。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參酌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 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 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據此計算,原告之車輛於95 年1月19日受 損,關於車體零件應折舊4個月,輪胎、鋼圈應折舊3個月 ,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三百六十九,據此 計算,原告之車輛修理零件折舊金額如附表。零件扣除折 舊後金額為15,622元,加計工資5,475元,原告因車禍所 支出之汽車必要修理費用,應為21,097元(15,622+ 5,475=21,097)。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上開修理費用。 ㈡又,原告因車輛毀損送修6日,租用代步車,支出12,500元 ,此有原告提出之耐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汽車出租單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此部分核亦屬因被告侵 權行為而生之損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亦屬有理。 ㈢再者,汽車受損雖經修理,但可能留有修理痕跡,或因屬事 故車影響其交易價值,是被害人除得請求賠償修理費外,亦 得請求賠償價值減損之價額。本件原告主張其請車行估算後 ,系爭車輛因事故修理價值減損25,000元之事實,被告既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價值減損之損害25,000元,亦屬有理。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總計為58,597元 (21,097+12,500+25,000=58,597),原告僅請求被告賠 償50,000元,既未逾前開金額,自應准許。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 萬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甲、車體零件之折舊4個月:
5,600×0.369×4/12=689
折舊後必要修理費用為5,600-689=4,911元 乙、輪胎、鋼圈折舊3個月:
11,800×0.369×3/12=1,089 折舊後必要修理費用為11,800-1,089=10,711 甲+乙=零件必要修理費用為15,622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