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95年度,602號
SLEM,95,士簡,602,2006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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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3號5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偵字第3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損壞他人之自用小客車之頂蓬、車身、引擎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貳、上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被 害人乙○○及證人俞政利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證。三、台北 市立萬芳醫院所具被害人驗傷診斷書1件,及被害人所有651 2─DG自用小客車車損照片22張、標達股份有限公司修護 估價單一件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 7條第1項、第354條、第51條第10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 衍 燕適用法條
刑 法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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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標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